认罪认罚律师必到场吗?🤔 最新法律条款📜28字内🔥

2025-09-20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我国累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吗?

我国累犯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法定情形的,都是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的原则的。

1、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有关认罪认罚书的具体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可以由于不能适用于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使在签订了认罪认罚书的情况下,也不可以减轻处罚。

2、“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3、“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严厉打击违反犯罪的行为,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人权、适当宽容的,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认罪认罚一定要律师到场吗?

我国认罪认罚不一定要律师到场,但是最好是律师可以到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试点实践中,对于是否必须每个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都应当有辮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存有争议。主张不必全部有律师在场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一是客观方面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不足,不能保障每个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实践中有的地方尤其是偏远县区的执业律师数量较少,即使是律师数量相对较多的地区,专门从事或愿意从事刑事诉讼的律师也很有限,其数量不能满足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律师。

二是主观方面认为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并无实际必要。认罪认罚案件尤其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罪案件,其中占速裁程序较高比例的醉酒性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都是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基本无可辩解,且经实证调查,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本人认为不需要法律帮助,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也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法律精神不符。基于上述理由,部分试点地区在犯罪嫌疑人提出不需要法律帮助且有书面声明的情况下,即不再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

表面上看,上述观点和做法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深人研究本条立法本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要求就会发现,上述观点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办案机关可能会想方设法让犯罪嫌疑人书写声明不需要法律帮助,进而大量减省指派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任务,只对极个别强烈提出法律帮助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即把不提供法律帮助变成常态,提供法律帮助变为个例,造成司法实践完全背离立法本意的情景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律关于应当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因此而流于形式。

二是办案机关在没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不完全、不充分的告知或其他手段,利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的情势迫使犯罪嫌疑人违心认罪认罚。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的有限度的宽容,这种宽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教育和保护,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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