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死亡赔偿金认定及独资企业分割🌟

2025-09-27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在各种各样的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总是让夫妻之间的最后一点情分不复存在。

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婚前盖的房子,婚后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如何分割呢?

案例简介

李雷与2003年继承了母亲遗留的一套平房。

2006年李雷与韩梅梅结婚登记。

两人都居住在李雷母亲遗留的房子里。

2008年,由于城市改建,李雷母亲遗留的那套房子被拆迁,直接和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因此获得拆迁款100万元。

2009年,李雷从银行卡取出了60万元预买一套商品房,可没有选到合适的户型。

李雷就把钱存到妻子韩梅梅账户上,夫妻两人一起到处看房子。

最后看中了一套郊外的两居室,房子登记在了李雷名下。

,韩梅梅因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商品房和剩下的40万元拆迁款。

但李雷称购买的商品房和40万元属于个人拆迁款,不能分割。

案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婚后购买一套商品房,韩梅梅证明了钱款是从女方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的,李雷无法证明该款项是个人所有。

而韩梅梅认为李雷存到自己名下就是给自己的赠与,房子登记在李雷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房屋归李雷所有,李雷给付韩梅梅30万元补偿款。

剩余拆迁款40万元归李雷所有。

夫妻婚后一方所得的房屋,婚后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原则上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

但拆迁考虑到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者说配合拆迁而给的补偿等。

由此获得的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是享有一定的份额的。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补偿款补偿或者实行异地安置。

该案件中,李雷的补偿方式是补偿款补偿。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

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

从这两项补偿的性质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主要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其他费用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

李雷有这座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拥有了该房屋所代表的财产权利。

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与安置。

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信金国律师认为,基于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核算的补偿款应归李雷个人所有;

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建部分的(若有的话)补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权分割。

在本案中,李雷把拆迁补偿款存到韩梅梅名下,并用该款购买了一套房产。

因为无法证明不是赠与,只是存到了妻子名下而已,

在庭审中,韩梅梅坚持认为李雷其行为是属于赠与。

因此如果以韩梅梅名下的财产购买,但登记在李雷名下,法院仍会认定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韩梅梅承认该房屋是李雷的个人存款购买的,那么该房屋就为李雷的个人财产。

李雷既然证明不了该房屋是用自己的拆迁款买的,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韩梅梅有权分割。

信金国律师提醒

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后是以什么样的形态转变(如拆迁款,换房等),都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权分割。

但如果双方有协议或者约定的除外。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专注婚姻案件近20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法定和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提到死亡,我们都知道,现实生活中,如果因意外而身亡,当事人的家属有可能会得到一笔不菲的赔偿金。

但是有多少家庭因为这个死亡赔偿金争得头破血流,都想多分得一份。

很多人都对死亡赔偿金存在着一个疑问,尤其是作为当事人的配偶:死亡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应该怎么分配?信金国律师在以往的咨询接待中,就有涉及要求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情况:10月4日,女子韩某在车祸中因意外死亡,经法院处理,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该款全部汇到韩某丈夫李某的账户。

李某在得到赔偿款后,仅拿出4万元给其岳父岳母,即韩先生、罗女士。

韩先生、罗女士嫌少,双方协商未果。

原告陈先生、罗女士便将被告李某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因韩某死亡应分的赔偿金15万元。

而李某却认为这个赔偿是自己和韩某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不应该分割给其他人,要求驳回此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女婿被告李某除已支付的4万元外,再支付岳父岳母原告陈先生、罗女士因其女儿死亡应得的各项赔偿共计3万多元。

信金国律师分析认为: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并非死者韩某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还存在着一个情况,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后才发生的,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所以死亡赔偿金也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

既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那死亡赔偿金到底该怎么分配呢?究竟如何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概括性弥补。

而死者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且用于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的部分占其收入的绝大部分。

故死亡赔偿金应该由死者生前共同生活且依赖程度大的人享有,不宜等同于遗产处理。

所以作为死者生前共同生活且依赖程度大的人:李某、韩先生和罗女士是有一定的享有权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判决李某,除了之前支付的4万元以外,在额外对自己的岳父岳母支付3万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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