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5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某村开始发放第一笔《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表决过8成的奖励金。
当天先发放6个社村民,预计1200多名村民,三天共发放3229人。
奖励每人2万元。
5月5日-7日发放1万/人,剩余1万/人将在6月30日之后发放。
该村改造总用地151.42公顷,规划建设总量436.27万平米,相当于2/3个珠江新城。
在发放现场,1200万元现金堆成一堵钱墙摆在台上,形成很强的视觉和心理冲击。
近些年,拆迁奖励是征地拆迁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一种常见的促签方式,很多被拆迁人对高额的奖励金既渴望又心中不安,很想知道这些奖励是不是真的划算,其中又是否隐藏着陷阱。
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就结合这1200万的“钱墙”跟您聊聊奖励金的问题。
征收奖励金合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这个规定设立的初衷是以一定金钱鼓励的方式加快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速度,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所以,设立拆迁奖励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搬迁工作进程和减少“钉子户”的现象,但在具体操作中,所谓的奖励金却渐渐开始变了味儿。
奖励金的现状及其实质
在很多地区的拆迁实践中,奖励金在拆迁安置补偿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奖励金已经变成征收方的征收利器。
很多被拆迁人看着高额的奖励金随着时间流逝一点点变少,变得越来越焦虑,想着反正拆迁补偿标准已经确定,再拖也提高不了多少,反而到最后奖励金都让别人领走了,就坐不住慌忙签了字。
更有甚者,征收方实行“连坐式奖励”:一个单位的居民都签字的,每户多奖励几万元;一栋楼的居民都签字的,再额外奖励几万元……这样,那些不想签字的被拆迁人无形中就会遭到已经签字的被拆迁人的敌对和仇视,在街坊四邻的变相绑架下,最后也不得不签字了事。
那么这些高额奖励金是从哪来的?真的是额外给的吗?实际上绝大多数都不是。
所谓“征收补偿费用”依法是要在项目启动前足额到位的,这笔奖励金费用同样出自其中。
这叫做“羊毛出在羊身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一般不应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实践中很多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其实是远低于这个标准的,即使加上奖励金的金额,总额也依然低于应该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
也就是说其实这些奖励金实际上是从被拆迁人自己身上压榨出来的。
然而,很多人由于对拆迁并没有多少知识和经验,他们认为的公平合理经常来源于跟其他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做对比,结果这种表面的合理就掩盖了实质的不合理,很多人吃了亏还沾沾自喜以为占了大便宜,实在令人唏嘘不已。
面对“钱墙”的应对策略
那么,面对拆迁方来势汹汹的奖励金攻势,我们又该怎样合理应对呢?
首先,理性思考、冷静抉择。
高额奖励金确实是诱人的,看着周围的街坊四邻纷纷签字也很让人心里不安,但是如果没有理性分析就凭一时冲动签了字,补偿协议里所有那些不合理的条件最终也都是要您自己承担结果的,街坊四邻谁也替不了谁,最终受损失的还是自己。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被他人的行为干扰了自己的判断,脑袋要长在自己的脖子上。
其次,判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大家务必要确定协议书上的总的补偿数额是否为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注意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参考,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很长时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这样估价出来的房屋价值很可能是低于应补偿的数额的,被征收人对这个问题也要重视,否则很可能糊里糊涂吃了大亏。
再次,坚持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大家不要为了拿奖励金,而听信征收方的各种说辞,在还没有拿到补偿之前就交了钥匙搬出房屋。
要知道没有了房子,也就失去了牵制征收方的重要砝码,之前承诺的种种条件能否落实也就难说了,最后很有可能奖励金是有了但是应得的补偿却没有拿到,这样就因小失大了。
就报道中的这1200万元“钱墙”而言,在明拆迁律师想啰嗦两句:
其一,从报道中看,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仅仅是补偿安置方案表决过了8成就开始“发奖励金”,这一做法与590号令设立奖励金这一事项的立法目的是有差别的。
590号令规定的奖励金是奖励那些签订补偿协议后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而此时至少是房屋征收决定已经作出了。
本案中仅是8成被征收人同意方案就开始奖励,事实上是对被征收人提出意见权利的变相压制,与立法初衷相背离,属于典型的“不解决问题,只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试问,你究竟是让不让老百姓提意见呢?提了,不给奖励了,谁还会去提?
其二,1200万元摞成的一堵墙的确贼壮观,不过请注意,不是这一堵墙都是你的,你不最多只能拿走2万么……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发现补偿数额和自己的心理预估相去甚远,一定要及早采取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切莫贪图眼前的小利而最终失去了应得的补偿,被“从众心理”所戕害。
近年来,因为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很多地区都面临着拆迁。
由于拆迁的补偿款非常可观,许多人都在心里默默祈祷着“快来拆我家”。
那么,如果真拆到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符合拆迁补偿的条件呢?首先你要明白,补偿给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的。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大致有四类,不同情形的所有权人,拆迁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不一样,采取的维权措施也不同。
今天,小编就来教大家,各种房屋所有权人情形下,怎么做才能让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变成符合拆迁补偿的合法建筑。
第一种情形:宅基地使用权为自己所有,并且自己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举个例子:你们村要拆迁了,你家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你,你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是你们村的农民。
支招:如果你是这种情况,那么恭喜你了,你完全符合拆迁补偿的条件。
即使你在没有办理任何申请或做相应变更手续的情况下翻盖过自家的房子,你也能获得赔偿,你只要把相应的手续补全,静待拆迁就行了。
第二种情形:宅基地使用权为自己所有,但自己已经转成非农户,甚至户口已经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举个例子:你们村要拆迁了,你家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是你,但是你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已经不是你们村的农民了,而是市里的城镇户口了。
支招: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你在迁户口后盖好了房子还是准备盖房子,正常的申请建房手续是行不通了,你的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是合法的。
这时候你要做的是,回到村里找村干部协商,让村委会出具同意你盖房的书面凭证,去找村长签字、书记签字、加盖村委会章,最好还要去乡里、县里各种部门各种盖章,总之对你都是有利无害的。
如果遇到征收拆迁,把同意盖房的凭证一拿,对自己非农户口只字不提,往往也会得到跟第一种情况一样的补偿。
第三种情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别人(这里的别人指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包括父亲留给儿子的祖宅,下同),但自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举个例子:你们村要拆迁了,你家的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你,而是别人。
你和这位别人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但你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还是你们村的农民。
支招:宅基地在本村内部是可以转让的,所以这时候你要做的是,去当地国土部门询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和所需材料,然后尽快去做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四种情形:买来的宅基地和房屋,而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别人,并且自己也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举个例子:你买了李村的宅基地和房屋,你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是你们村的农民,不是李村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也不是你。
支招:这种情况近年来很多,所以你在购买宅基地前必须要跟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明确说明遇到拆迁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分享拆迁补偿款。
如果你没签这个协议就已经购买了,那么你就得和村委会的领导搞好关系,让他们帮您说话,这个也行不通的话,只好听天由命了。
在拆迁道路上,由于各种历史遗留原因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拆迁实践中会面临各种极为复杂的情况。
很多时候无法简单的去判断是否能获得补偿,所以大部分时候都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介入来帮助大家作出判断,制定有针对性的维权策略,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