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费补偿低?可要求提高😊📈

2025-09-27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由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的权利人一般比较明确,因此在讲到关于征地补偿费的相关问题时,爱土拆迁律师通常会将土地补偿费部分作为重点来讲解,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的讲解比较概括。

但近些年来,很多农民朋友反映,在自己当地进行土地征收时,青苗补偿费部分出现的争议越来越多。对于这部分补偿的标准、归属等,大家都有很多疑问。

爱土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地讲解一下,关于青苗补偿的相关问题。

首先,青苗补偿是按照征收方给出的固定标准计算,还是应该根据实际价值计算?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征收咱们农村的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应当发布相应的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过这些公告的内容,咱们能够了解到当地制定的各项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但是实际上在咱们农村,随着种植经验和相关知识的积累,以及种植技术的发展,很多农民朋友种植的都是市场价值很高的经济作物。按照征收方给出的每亩几千元的固定补偿标准,非但无法弥补因征地产生的损失,就连投入的成本都收不回来。

所以说,实际上对于青苗补偿部分,不能只看征收方给出的固定补偿标准,还要综合考虑咱们地里种的是什么、值多少钱。

举例来说,临沂市某征地项目青苗补偿标准说明中明确,对于价格表中没有列出的地附着物,可以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难以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或者认证,评估或者认证结果经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咱们种的是小麦、玉米等等普通作物,按照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方案来计算补偿通常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咱们种的是市场价格很高的其他经济作物的,就要结合具体的评估价值来确认实际的补偿数额了。

遇到征收方一刀切式补偿的,农民朋友们有权主张自己的异议,要求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补偿标准。

其次,青苗补偿款应该补偿给谁?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咱们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地里的庄稼作物是谁种的,这部分补偿就归谁。

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举例来说,在咱们农村里现在有很多土地是被转包过的,或者以出租等形式进行了流转的,也就是说,实际耕种人可能并不是原本的承包人。

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理解,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青苗补偿的归属的,就按照约定来分配这部分补偿;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就应该按照咱们前文所说的:是谁种的,补偿就归谁。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有农民朋友反映,自己的土地被征收时,是没有单独给青苗补偿的,而是和土地补偿算到了一起。这样明显是和《土地管理法》的要求不符的,更无法保障青苗所有者的补偿权益。遇到这种情况时,农民朋友有权对不合理的补偿说不,有权主张足额补偿。

最后,农民朋友们能向村委会要青苗补偿吗?

作为土地发包方及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时会作为青苗补偿款的经手人,征收方有时会直接将村里的青苗补偿统一发放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发给农民朋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综上所述,法律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是归农民个人所有的,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如果农民朋友们遇到了征收方直接把青苗补偿发放到村的,当然有权第一时间向村委会主张自己的足额补偿款,且征收方也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监督并保障补偿款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

咱们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权利是权利,当咱们的补偿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依法争取合理补偿也是咱们的权利。当咱们在征地时遇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时,更要积极地行使咱们的救济权利,依法争取满意的补偿,千万可不能再自己“放弃”更多权利了。


众所周知,集体土地的征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要求先补偿再征收。

由于部门政府的语焉不详,被征地农民对于自己本应拿到的补偿费多少也是一知半解。

如果不能清楚的了解征收补偿费用的种类,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以自己的专业学识向被征地农民介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构成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第一,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需要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第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非住宅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第四,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由此可见,被征地农民不仅仅可以得到土地补偿费,在土地上进行播种的青苗或者建筑的其他设施由于土地征收的原因受到损毁的也可以得到补偿,并且安置补助费能够最大的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以前的生活水平。

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数额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种类,那么具体补偿的标准以及到底补多少呢?接着为大家分析:首先,《土地管理法》规定,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其次,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最后法律还规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归属关于土地征收后补偿款的归属,也是广大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即使知道了应当获得多少钱,但是最终拿不到手里,仍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因此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归属:

1.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是村集体,一些地方也可能是乡镇集体)管理和使用。

2.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另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自然资源局)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分配情况有权实施监督。

4.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必须村务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实践当中的分配还是因地制宜,有些地方因为征地政府不能够及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或者调整土地,所以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是在一起发放的,但是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款项的发放与安置补偿费的主体是不同的。

对于土地补偿费,如果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

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征地中对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所采取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拆迁安置补偿款、产权置换房屋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和产权置换房屋结合。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只有货币补偿或者只有产权置换这种情况,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会鼓励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补偿,因为最便捷,且有利于拉动周边房地产市场。

但是由于房价的上涨,不少被征地人也心仪置换房屋,这能够直接解决住房问题,减轻生活压力。

但是在明拆迁律师提醒您,不少的“安置房”并不如想象中的条件那么理想,很多住进去之后会发现房屋出现诸多问题,尤其是配套设施不健全,可能对被征收人未来的生活带来一定困难。

所以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建议您多做考虑。

政府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地农民合法合理的补偿。

如果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被征地人可以拒绝签订文件,向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咨询,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掌握一些基本的原理、原则性规定,就能有助于我们最终拿到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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