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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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效审查期是多久?
对于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人民法院是需要先进行审查的,审查时效是三个月。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是有一定区别的,特别是第三人的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内容,至此该请求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性,人民法院在审查其申请时,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的,必要时还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期限规定为三个月。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规定撤销之诉条件的,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裁定驳回。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对于涉及新旧法衔接期间如何确定期限的问题,一般采取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在给予当事人充分保障的前提下适用新法规定。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上述规定应该是针对实体法而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公认的法则,实体法溯及既往会影响法的安定性和对于旧法的信赖利益,而程序法溯及既往有助于新法迅速妥善地适用。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调解书内容处分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判决将调解书撤销。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前,也是需要进行必要审查手续的,有一定的审理期限规定,这样才不会导致我国出现一些法律判决效率低错的问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特点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的性质可以归类于形成之诉,虽然这种诉的内容是要求撤销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本质是要求改变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这一特征基本符合形成之诉的特征。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
二是调阅原审案卷;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四)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
所以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是起诉受理,审查出最终结果这样一个程序特点,它和别的起诉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大概也是一样的,不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他毕竟和正常的民事起诉案件是有所不同的,当事人必须要在六个月之内就将自己的所有材料准备好,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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