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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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简称为:属地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一种例外。在行政实践中,如我们严格遵循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确立行政管辖权,有时无法解决行政管辖权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于是,有必要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外创设一种特别管辖权,以弥补行政管辖制度的缺陷。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种行政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现象可以说是确立行政事务地域管辖权的现实基础。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辖权,科学地划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管辖权相当必要。
3、行政管辖权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在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上,有学者从法理上将以下五个因素列为确定级别管辖权的标准:
(1)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
(2)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
(4)标的物的价值;
(5)涉外因素。应当说,这几个标准对确定级别管辖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但也存在着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理论欠缺正当性等方面的不足,如在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的标准中,它被解释为“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较高,则由较高层次的行政主体来管辖;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较低,则由较低层次的行政主体管辖。”以这样的表述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是否符合平等原则,仍有较大的理论探讨空间。
各部门应当尽量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互谅互让,积极配合,相互支持,解决矛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的态度,努力协商解决。必须指出,各行政机关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一定要符合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
一、银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采取?
银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到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法上是指“有单独请求权”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银行在诉讼过程中通常是作为原告,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符合“第三人”的要求。但就相关规定,若有其他生效判决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债权的,银行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主要存在于虚假诉讼中,债务人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与第三人虚拟了债权债务,并通过生效判决进行了确定,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相关的权利进行撤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
对于这种类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银行主要的任务是尽可能收集证据证明企业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情况,以证明生效判决有误。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是?
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新增的规定,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功能,实质上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故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需严格把握。依据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主体要件、程序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前四个要件通常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审查,进入审理程序后,人民法院则需要重点审查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很大冲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新制度,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一)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客体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还有我国香港等都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应当是终局判决,不适用中间判决,同样也不能针对判决理由。另外,法国不允许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身份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不能允许第三人否定判决的效力。
(三)起诉期间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
(四)管辖法院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一审法院,也可能为二审法院。
(五)判决的效力问题如果法院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对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对抗原诉当事人的请求,但在原当事人中继续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与原诉诉讼利益不可分割时,维持原裁判在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对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应该撤销整个判决。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判决对基于原判决取得权益的善意第三人不产生影响。
所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终究是区别于普通诉讼和再审之诉的,其采用折中的方式予以规定,适用一审终审制,虽然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但可以允许其申请再审;适用两审终审制,但不允许其再申请再审;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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