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海外并购规定🌍2025外资并购新规📜28字以内🔍

2025-09-26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并购新设外资企业规定是什么?

并购新设外资企业规定是需要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批通过才能够完成并购手续。公司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作出将全部股权转让的决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报先前核准公司设立的外经贸委审批,获得审批之后向该公司原注册的工商局提交有关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税务局、国土局、开户行等部门办理更名登记及相关手续。

二、企业收购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1)注册资本问题。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

(2)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①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②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③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④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⑤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3、税务方面的风险。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4、可能的诉讼风险。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

(2)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3)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4)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如果结构发生变化比如说想通过并购的方式新设外资企业,那么必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公司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而且在并购的过程当中,需要防止存在着资金方面以及诉讼的风险。


一、发改委海外资产并购规定是什么?

发改委海外资产并购规定是进行外资并购,需要经过发改委的审批。发展改革部门是境外投资审核的一个关键性部门,在未取得发改委的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原则上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此外,未经其核准,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海关和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任何手续。就境外并购而言,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制度包括前期的信息报告确认制度和正式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

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所谓实质性工作是指投资主体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或提交约束性报价。

二、外资并购审批规定是什么?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按有关规定直接或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所谓实质性工作是指投资主体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或提交约束性报价。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所谓实质性工作是指投资主体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或提交约束性报价。

从信息报告所要求的内容来看,在向发改委报告之前,拟进行境外收购或竞标的中国企业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中方投资者就境外并购作出决议;

2、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

3、制定收购或竞标方案;

4、与拟交易的外方签订意向协议。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经常会存在着海外外资并购这样的一种情况,那么根据我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要求,如果要进行外资企业并购的话,必然是需要进一步向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批的请求的,这一点是非常的重要的,必然是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同意之后才能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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