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被外资并购的中国企业还能正常经营吗?
被外资并购的中国企业还能正常经营的。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二、企业并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了解目标公司价值和情况
企业要合理确定目标公司的价值,降低估价风险。信息不对称是产生目标公司价值评估风险的根本原因,因此,企业应在并购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详尽的审查与评价。
企业可以聘请投资银行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进行全面策划,对目标公司的产业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对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能力做出合理的预期。要小心被并购方财务报表上的漏洞,多留意表外内容,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大宗担保等预计负债,主要设施、关键设备是否被抵押等,以防资产不实风险。
2.看准时机,速战速决
企业一旦确定了并购目标,就要看准时机,该进则进,该退则退,运筹帷幄。不宜时间过长,耗时费力,虚增并购成本,更有甚者,给目标公司钻了空隙,功亏一篑。所以要果断出击,速战速决。
3.统一发展战略方向,妥善安置员工
企业要防范营运风险和员工的安置风险,要从生产、技术、资源、市场等方面彻底融合,进行总体布局。另外,文化理念要统一,双方在并购前的发展目标、岗位要求、管理方法都不一样,并购后要统一到一个方向上来。最后,要妥善安置员工,对被并购企业的员工一视同仁,给予相同的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会激发被并购公司员工的工作热情,并购后的效益就可以得到保障了。
产生并购行为最基本的动机就是寻求企业的发展。寻求扩张的企业面临着内部扩张和通过并购发展两种选择。内部扩张可能是一个缓慢而不确定的过程,通过并购发展则要迅速的多,尽管它会带来自身的不确定性,在执行之前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一、并购的国外企业是否属于外资?
属于,但是并购是控股的目的,并不是说公司就是属于外企。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即指一外国企业(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通过一定的渠造,用现款、股票或债券购买中国国内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或整个资产进而达到对国内企业有控股权的目的。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流程是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顾问,制定并购计划,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签订协议,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1、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顾问,制定并购计划,
2、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签订协议,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
3、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4、商务部审核、批准商务部30日内审核,符合者办法有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6个月内有效”的批准证书。
5、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审核,分别颁发加注“自颁发日起8个月内有效”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6、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境内公司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7、商务部核准,商务部核准,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机关登记,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9、申请股权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股权变更手续。
10、完成股权变更,境内、外公司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股权并购。
二、外资并购股权应向审批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2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对换股并购从法规和审批程序上加以规范,使换股并购尤其是离岸公司被纳入监管,对资产流失、假外资等问题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管理,同时通过离岸公司方式进行的并购行为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说,无论换股并购规定的内容如何,出现专章规定换股并购就是中国外资并购法规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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