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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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人擅自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后能否撤销,各国法律存在分歧。
对此应分两种情形:
一是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无效,合同已成立或受要约人可以继续承诺以使合同成立,若此时不履行合同,负违约责任;
二是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有效,合同不成立,但要约人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对于第一种情形,英美法中对“信赖要约”的处理很值得关注。在英国判例中如果受要约人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行事,法院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决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而判合同成立。
2、违反初步协议。我国的法律对初步协议、意向书无明文规定,当事人达成初步协议,一般视为合同不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一方因过错破坏了该协议,就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为他们的合同已经成立,则对初步协议的违反应负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3、恶意谈判和恶意终止谈判。当事人一方突然中止订约,致他方受损害时,原则上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盖缔结契约与否当事人有其自由,当事人应承担不能订立契约之危险”。不能一概而论。我国亦规定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之缔约过失责任。
4、违反预约。预约成立时,本约尚未成立。预约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学者们大多主张违反预约按违约处理,问题是,具体操作却很困难,强制履行预约,无异于强制当事人订立合同(本约),有悖于缔约自由原则;而违约责任要考虑履行利益,但预约的履行利益是订立本约,而不是履行本约的期待可得利益,难以确定。违反预约存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即当事人或法律明定违反预约之责任的,可按违约责任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如果违约责任难以确定,或违约责任不足以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可考虑缔约责任。因为订立预约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即信赖本约会成立并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预约,则对相对人基于此种信赖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准备履行费用等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当中一方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从而导致了合同不成立或者是合同虽然成立了,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比如说违反了初步协议。
一、怎么样的合同不成立,怎么确认?
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不成立的构成要件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一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三、保证合同成立方式包括哪些
1、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3、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5、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的签订必须要满足对应的条件,如果不符合相关的合同构成要件的话,那么合同自然就是不成立的,当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要务必确认好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违约情况,如果有问题的话应该当时及时提出,否则的话一旦签字的话合同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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