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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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级动产抵押权可以对抗留置权吗?
1、超级动产抵押权不可以对抗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规则】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2、要设立超级抵押权有几个要点:
(1)担保的内容必须是此货物的货款;
(2)一定要去做抵押登记,这点非常重要,否则不但不能设立这个抵押权之王,还有可能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一定要在交货的时日内去办理抵押登记,如果过了这个期间,也不能设立此抵押权。
只要满足了这几个条件,超级动产抵押权就设立,就算买主拿这个动产去抵押、去质押给别人、去卖给别人,抵押权权人都享有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与人保、物保、财产保一样,都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但留置是法定担保的方式,其他的担保则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根据规定,若是在一个动产上设置了超期抵押权,该抵押权可以对抗除留置权之外的担保。
一、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规定是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协议应该怎么写?
顺位抵押协议书
顺位(后位)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人因需向顺位(后位)抵押权人提供坐落于 (门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上述房地产已于年月日抵押给前位抵押权人,等级债权数额为万元。现抵押双方根据《 》 约定如下:
1、本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权益)一直在前位抵押权之后。
2、前位抵押权人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再次申请抵押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少于或等于原登记的债权数额的部分,仍为前位抵押权,无需告知顺位(后位)抵押人或经其书面同意,前位抵押权人无需与抵押人协议约定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权益)。
顺位(后位)抵押权人签字(单位公章):
抵押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说同一个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存在着优先受偿的顺位规定的,因为对抵押权来说的话都是享有优先受偿的,但是各个权利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个顺序,这一点必须要予以注意,也可以放弃这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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