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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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知道侦查阶段如何认罪认罚
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包括认罪和认罚两个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二、认罪认罚还用开庭吗
认罪认罚案件,当然还是要开庭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定都需要开庭审理的,只是对于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并且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仍需依法作出判决,但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三、与认罪认罚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综上所述,侦查阶段的认罪,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侦查阶段的认罚,是指在侦查阶段接受惩罚。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还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显而易见得出的结论。
一、认罪认罚但是不认可罪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是能够认定被告人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条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的法律规定。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认罪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挥的犯罪事实,因此,认罪的内容是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罪名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的,不是被告人认可的内容。换句话说,被告人认不认可罪名,对法院的审判没有任何影响,当然也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人没有认罪。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认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以此从轻处罚。
二、认罪认罚与不认罪各自有什么法律后果?
1、认罪认罚的刑罚减轻: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2、不认罪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
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但是,被告人供认杀人罪行,而且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不能判决有罪,还必须无罪释放,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单独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
反之,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法院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小心做了一些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犯罪的事情,我们应当积极主动的自首并且主动的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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