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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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要有几个条件:
(1) 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提供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权属情况;
(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应储备的土地范围;
(3)无违法用地行为;
(4)权属无争议,并符合城建规划部门有关要求;
(5)工业用地的受让方应为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的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
2、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一)行政干预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二)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一、高速路征地可以拒绝吗,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是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征地,而建设高速路就是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因此是不能拒绝征地的。
如果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强制征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三、征地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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