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要处罚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自然人有大量非法收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根据司法解释,如果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属于“巨额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拷贝总数超过1000份(件),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入超过15万元的,属于“巨额非法收入”。违法操作金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拷贝总数在5000份(件)以上的。“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一起”。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有大量非法收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损失;非法收入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三年多的监禁,不到7年,罚款:(1)复制并传播作品的,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著作权人等未经许可,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版权的图书;(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伪造、贩卖他人艺术作品的署名
著作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相结合,产生了权利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国际穷竭说是用来支持平行进口的。尽管权利穷竭说与平行进口关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来评判平行进口是否侵权。
当事人双方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一旦当事人的著作权益受到侵害或非法使用时。权益的使用者或持有者可以对案件的违法人员进行诉讼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对自身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停止侵权行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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