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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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侵权的认定原则是怎样的?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
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公民研制发明了专利产品后,为了预防他人和企业随意的使用,也是可以申请专利认证,当进行完专利认证后,就有了专利权,若是之后有任何一个民事主体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使用专利产品,专利持有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支付赔偿金。
一、专利侵权中的销售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1、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即可认定构成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该产品所有权是否实际发生转移一般不影响销售是否成立的认定。
2、主张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应该针对专利授权公告日后的销售行为;专利授权公告日前销售的专利产品及其后续行为,不侵犯专利权,但是,可以对专利申请公布日后实施专利的行为要求适当的补偿。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专利权侵权?
1、专利权人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或者进口专利产品,或者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
2、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使用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进行必要的准备生产或者使用的,并仅在原专利的范围内继续生产或者使用;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和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应当按照各自国家与中国之间签订的协定或者其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为本国的需要,在其设施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4、使用专利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三、哪些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由此可见,专利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主要就是根据产品买卖合同来确定的,即便侵权产品还没有卖出去,只要已经签了合同,就可以认定成为专利权侵权了,当然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产品也销售出去了,自然也构成专利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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