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所谓精神病,系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而言。作为离婚原因的精神病须为严重且久治不愈。所谓严重,须达到不堪继续为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所谓不治,并不限于绝对的不能医治,但须为医学上客观地断定在可预见的期限内,与同类精神病相比,难以恢复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能力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间接性精神病人在间歇期外,凡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不具有民法上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进行结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这一规定,到法院打婚姻家庭官司也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时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很多人以为,谁先起诉离婚就由谁负担受理费。有的当事人为了免交案件受理费,甚至采取各种方法,迫使对方先起诉,以为这样就可以由对方交纳案件受理费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这里明确规定了只是“预交”,并未确定由原告负担。
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一般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败诉一方交纳。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不能确定哪一方完全正确,判定哪一方真正胜诉或败诉。一个婚姻的解体,对婚姻双方来说都是失败者,并不是起诉一方的胜利。因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2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子女的态度,引起纠纷的原因,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合理地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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