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怎么维权
1、商标异议——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商标无效宣告——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3、从源头上避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办法就是提前申请商标注册,不给对手留有抢注的机会。
4、商标撤消,抢注商标后若对方连续三年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撤消。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公司品牌的影响力,倘若公司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公司在同一地区,那么公司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二、恶意抢注商标屡禁不止,是何原因?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恶意抢注行为成本低,仅通过300元的注册费用便可以申请商标是导致商标被抢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第二,商标注册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被抢注维权困难。
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十分明晰,处罚力度不及获利之大,抢注者仍肆无忌惮。
近年来,恶意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行为屡见不鲜,抢注闲置、待价而沽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有同一主体囤积多达几百件甚至几千件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成了一些人的生财之道。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进行维权。同时,对于以恶意抢注商标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举报维权、刑事立案等方式进行维权。
一、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其所有人申请、经过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之后,所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权的取得的方式,具体有两种:通过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形式。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一般也可以被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它指的是商标权是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不是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会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可以被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它主要指的是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以及以他人意志为基础而获得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二、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哪几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在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原始取得的制度下,未注册商标并不是不受任何保护。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仍受一定程度保护。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尽管未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是不全面的。未注册商标未产生商标权,其受保护的基础是其所有人对其享有的某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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