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出现商标恶意抢注后如何维权
1、商标异议——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商标无效宣告——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3、从源头上避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办法就是提前申请商标注册,不给对手留有抢注的机会。
4、商标撤消,抢注商标后若对方连续三年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撤消。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公司品牌的影响力,倘若公司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公司在同一地区,那么公司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二、恶意抢注商标屡禁不止,是何原因?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恶意抢注行为成本低,仅通过300元的注册费用便可以申请商标是导致商标被抢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第二,商标注册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被抢注维权困难。
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十分明晰,处罚力度不及获利之大,抢注者仍肆无忌惮。
近年来,恶意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行为屡见不鲜,抢注闲置、待价而沽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有同一主体囤积多达几百件甚至几千件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成了一些人的生财之道。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进行维权。同时,对于以恶意抢注商标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举报维权、刑事立案等方式进行维权。
一、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一般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是法律允许商标所有人进行续展,而对续展的次数不做限制,也就意味着实际上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永久的。注意:当商标有效期届满,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二、商标权取得原则是什么
1、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2、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由于很多国家不会在商标法中明确宣布自己采用的是商标权使用取得制还是注册取得制,因此需要根据一些“线索”来判断。最主要的线索便是使用与注册发生冲突时哪一个在效力上优先。原则上,使用取得制之下在后发生的使用会优于在先发生的注册,注册取得制之下在后发生的注册会优于在先发生的使用。混合取得制之下两种取得依据具有同等的效力,以先发生者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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