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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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有的?
土地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也是有的;
土地占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它是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亲自支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不一定就是土地占有人。
土地所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所有权就包含有占有权;在这两种权利未分离时都是由所有权人获得;但在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时,土地所有权人不一下是占有权人,但这是建立在相关条款的履行期内,所以,不同的人所获得的权利是有所不同的。
一、土地占有权是指对土地的什么权利?
土地占有权是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所有人不一定就是土地占有人,多数情况下,土地是由非所有人占有和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规划设计要求、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缴付方式;
(5)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6)其他事项。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怎么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对土地有占有权的话,说明对土地有实际的控制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依法使用该土地,有土地占有权就说明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来讲,除了对土地的占有权还有对土地的处分、收益权等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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