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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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不同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范围不同
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3、性质不同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表示并限制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共同所有,是无法进行转让或者经营买卖的,但是国家或者集体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个人或者组织使用,其获得的使用一定期限内的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一、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的吗
一般可以进行分开的,有权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和所有权相对,也就是说对不归自己所有的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用益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权能,因为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随意处置。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协议。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的特点之一是在当事人议定合同条款,特别是确定土地使用费、即出让金方面,在不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基础上具有较大灵活性;但应注意的是,此种方式竞争性较差,在价格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方面存在浓厚的人为因素,随意性大。因此,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有特定要求或者没有条件进行拍卖和招标方式的项目。
2.招标。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上地管理部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然后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条件适宜者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有利于出让方选择合适的受让人,因此一般适用于开发性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3.拍卖。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卖,以众多报价人中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可以使国家获得较高的土地使用费,但对竞买者开发能力、资质信誉方面的审查控制比较薄弱,因而适用于要求不高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经开发成熟的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双方权利与义务
1、出让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两项:
(1)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2)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资料和使用该土地的规定。
2、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2)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3)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如果在到期之后当事人不进行办理续签手续的情况下,国家或者是集体会进行收回的。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使用土地都需要经过批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国家或者是集体会办法土地使用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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