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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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房产是公婆名下离婚怎么判
房产是公婆名下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应当将房产判给公婆,由公婆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双方只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其他的财产是无权分割的,即使由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也只会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是不会受理的。离婚时,房产在公婆名下的,人民法院会判给公婆,不会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房产有出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出资额的性质,夫妻双方赠与公婆的,无法要回,将资金借给公婆的,属于债权,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公婆进行偿还,然后对资金进行分割。
二、离婚的方式
夫妻双方选择离婚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况选择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方式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会准予离婚。
离婚时,夫妻双方只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位于公婆名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权进行分割。即使夫妻双方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对房产进行分割,只会将房产判给公婆,由公婆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无法分割该房产。
一、夫妻的共有房产离婚怎么分
夫妻双方可以对共有财产达成分割协议,按照共同意愿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共有房产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双方可以根据共同意愿对共有财产作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共有房产的分割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可以选择分割房产,也可以选择将房产留给子女。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就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夫妻财产的区分
一般情况下,以下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下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有房产能进行协商的,可以选择协议的方式进行分割,直接按照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对共有房产作出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行分割,由人民法院对共有房产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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