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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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起诉。如果要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话,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是有误的,对于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可以作为第三人的撤销之诉的证据进行提交,但当事人仍然需要就相关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证明。
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时,而其由因为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的,就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一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独立型是指不依赖任何既有程序专门为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设立的,旨在撤销判决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再审型是以再审为依托,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一种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诉讼过程中,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
如果借款人没有其他财产,而为逃避将来的法院判决而转移财产的,构成恶意转移。
如果借款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没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意思而转移财产的,不属于恶意转移。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凭借撤销权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处分行为都有权进行干涉,为了维护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需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设定范围。
鉴于撤销权制度设立目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项规定的两个期限均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规定,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并非一定享有撤销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还必须要确定此种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方得行使撤销权。在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表现,法律上不能对此进行干预,债权人更不得主张撤销。
总而言之,债权人撤销权中第三人的认定一般是指连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中间人,比如债务人将抵押财产交由第三人保管这样的情况,这样的话如果债务人毁约,第三人就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第三人的认定要谨慎,不能随意定人,保证自身权益不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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