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监护人的保证书如何书写?
我是校学生_____的家长(监护人),教育和管理孩子,确保孩子安全是家长(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责任,作为家长(监护人),我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春夏防水、秋冬防火、处处防挤、时时防病、餐餐防毒、夜夜防盗、年年防震、天天防灾、路上防车、心里防堵、防不甚防、防于未然”增强依法监管意识,加强教育和管理,自觉履行监护责任。
2、教育和管理孩子不私自在水边嬉戏玩耍,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预防溺水事故发生。
3、教育和管理孩子不玩火,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正确使用厨房燃气设备,预防煤气中毒。
4、教育和管理孩子正确使用家用电气设备,预防触电事故发生。
5、教育和管理孩子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横穿马路,不准孩子骑摩托车和电瓶车上学,不准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学,不租用车况不佳改装车、超载车和手续不齐的车辆接送孩子上学。
6、教育和管理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不暴饮暴食,定期为孩子体检,预防流行性疾病。
7、教育和管好孩子不参加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外出活动有成人陪伴。
8、教育和管理孩子不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室和KTV等娱乐场所,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家长(监护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是什么?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三、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每一个监护人都应该尽到自己应当尽到的责任,因为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说,监护人都是被监护人的依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证书具有誓言性的特征,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各项行为的保证,对被监护人做出相应的担保事项,此时作为监护人的话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变更转移监护人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一般情况之下监护人是不能随便的进行转移,因此,在办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只有通过了自己的诉求那么被监护人的权益才可以依法的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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