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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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由于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对于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是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的。但宋法官提醒,使用权仅限于和未成年子女共同使用,比如可以和孩子一起居住在孩子名下的房产中。
同时,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虑,监护人对子女的财产也有一定的处分权。但处分权也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孩子名下的房产,父母可以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代为出租,出租取得的收益归孩子所有;出于保值、增值的考虑,父母也可以将孩子的财产做适当投资,但必须是在安全性有保障的前提下;如果为改善住房条件,父母将子女的房产置换,则需在改善后的住房产权上保留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二、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虽然法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权,但是未成年人的财产是不能够随意使用的,除非是监护人,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将这笔财产增值,否则未成年人的财产就算他自己同意让监护人使用,监护人也是不能使用的,一旦随便使用,就是属于违法的。
一、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不是监护人?
不是。
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岁之前,法律规定的第一监护人是父母,第二是爷爷奶奶,其次是叔伯。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二、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都会指定监护人来保护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的管理,但是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保管的权利,却没有处置的权利,因为监护人的违法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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