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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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议登记失效时间是多久?
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持下列与房地权利相关的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证明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或者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人姓名(名称)、异议事项、异议依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
1.申请异议的房屋在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2.被申请异议的权利人是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材料载明的房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4.申请人未曾就同一事由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异议申请人与房地权利人达成协议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后,该异议撤销,登记机构应将撤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异议登记的效力内容有哪些?
异议登记的效力是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本身可视为一种公示方式,对抗之前登记的权利内容的公示,以新公示对抗前公示。
综合上面所说的,异议登记是属于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的事项有错误,而登记机构不进行更正所提出的异议,一般在提起时就需要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超过了十五天那么登记就会失效,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一、物权保护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有什么规定?
物权保护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侵犯他人的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物权同—切权利一样,必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不受侵犯。
保护物权实质是保护被侵犯的权利,物权保护制度就是对被侵犯的物权适用的法律规定。因此,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护物权,往往是以侵犯物权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
二、物权由什么部门执行?
1、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三、物权的种类有什么?
物权的民法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自力救济;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为公力救济。
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这时,如果侵害人依物权人的请求为了一定的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物权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护。可见,物权人行使请求权而保护其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个重要方法。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是物权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恢复物权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恢复物权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行使,赔偿物权人因受侵犯而受的损失。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
物权保护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行使物权时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有一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物权包括两方面,即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物权时,其他人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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