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管辖规定📜 异议登记失效🔍】 正文:返还原物纠纷管

2025-09-24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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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物权确认和所有权确认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者所依据的权利不同,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依其类型,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属于令属管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3)、(4)项,第24条及第25条等规定确定管辖。鉴于担保物权多以合同设定,属于动产担保物权或者权担保物权的确认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要件有什么?

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的原则包含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三、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所有权是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类型。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所有人具备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于一身。但又不是这四项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了所有人自由支配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权利的概括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者永久性。即法律并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民事主体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为其设定存续期限。

物权确实和所有权确认所依据的权利不同,出现纠纷时的管辖规定有所不同。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内容属性和权限。具体分类如下: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的历史产物。


一、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债权(租赁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二、请求权构成要件有什么?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1)就物权等绝对权而言,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2)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义务,必然导致债的消灭,这就是说不给付的事实如果是出于债权人的意愿,则不产生请求权。

返还原物纠纷请求权的管辖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决定的。请求权形成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基本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非权利人意愿的条件下,特定相对人不给付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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