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规定及异议登记失效时间📅 正文: 根据

2025-09-24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物权确认和所有权确认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者所依据的权利不同,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依其类型,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属于令属管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3)、(4)项,第24条及第25条等规定确定管辖。鉴于担保物权多以合同设定,属于动产担保物权或者权担保物权的确认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要件有什么?

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的原则包含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三、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所有权是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类型。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所有人具备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于一身。但又不是这四项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了所有人自由支配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权利的概括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者永久性。即法律并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民事主体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为其设定存续期限。

物权确实和所有权确认所依据的权利不同,出现纠纷时的管辖规定有所不同。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内容属性和权限。具体分类如下: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的历史产物。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具体规定如下: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条件

第一,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二,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

第三,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权,权利人应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指向的这些行为包括:对标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财产致使权利人不能对物行使权利;非法为他人之物设定负担;其他妨害行为。

同时,须前述妨害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排除妨碍请求权失去了适用的余地。如果已经结束的妨害行为确实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则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言,须存在妨害物权的风险。

综上所述,以上是民法典中关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我国公民日常生活中一条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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