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排除妨害怎么判?💼

2025-09-24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消除危险的适用情况有什吗?

消除危险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主要是在相邻不动产之间相互损害时才能适用,如果纠纷符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情形,应当优先适用该案由,其他物权遭受危险时的纠纷则可适用本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针对的是可能的妨害,现实存在的危险,危险发生后,应当由危险的形成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因此消除危险的费用应当由危险设施的物权人承担。如果危险虽然已经形成,但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此时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请求危险行处人消除危险,但不能请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在形成危险后又造成他人的损害,此时当受害人是物权人的时候,他可以要求其消除危险或者基于侵权行为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认识消除危险纠纷

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之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到物的安全时,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之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所述,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之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到物的安全时,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消除危险纠纷作为民事纠纷案由之一,在案件中,应该正确的进行适用。


一、恢复原状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恢复原状责任由侵权人来进行承担;恢复原状,是指要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为损害的有关事物或局势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的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他国造成物质损害的情形,其具体措施按照损害的情况有所不同,通常包括归还被掠夺或非法没收的财产、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修复被非法损坏的使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物权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

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3、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4、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5、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6、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7、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8、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与所有权纠纷有关的案由

10、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适用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决策等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纠纷的案件。

(2)业主共有权纠纷:适用于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产生纠纷的案件。

(3)车位、车库纠纷:适用于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产生纠纷的案件。

12、业主撤销权纠纷:适用于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3、遗失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遗失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4、漂流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漂流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拾得漂流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漂流物产生纠纷的案件。

15、埋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6、隐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隐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隐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返还隐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恢复原状就是需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一般侵权人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除了恢复原状之外 ,还可以让侵权人其它的民事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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