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若是不动产有争议怎么办?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民事、行政的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应分别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1、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
就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而言,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
就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去做不动产登记还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当事人还可以找专业人士的帮忙。
一、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请求消除危险行为的,由于危险行为是持续存在的,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要消除危险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这样的一种责任的,当然的话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相处危险的请求权,是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性规定的,这一点是非常的明确的,除此之外还包括有停止侵害以及返还财产等相关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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