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物业与居民发生纠纷如何调解?
物业与居民发生纠纷可以由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庭审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物业纠纷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物业纠纷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物业公司和小区的业主如果发生纠纷的话,那么调解和协商是最为方便的一种方式,主要还是因为如果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话,相对来说是会产生一定的诉讼成本的,行政机关还有就是法院都有权调解。
一、物业合同纠纷中的抗辩权是什么?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业主支付物业费用是双方互负的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的债务。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平衡性与复杂性,在法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享有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即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由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的案件多数是由于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未适当履行合同约定而行使抗辩权,因此本文仅对同时履行和先履行抗辩权进行研究。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于其未消除瑕疵或另行履行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二、拒绝履行形式是什么?
实践中,业主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多种多样,以下三种常见形式进行阐述。
(一)以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的抗辩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义务约定较为概括,业主与物业公司往往对物业管理的标准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而该类型案件中,多数业主往往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与合同约定存在差距作为抗辩事由行使抗辩权,如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认真打扫小区、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毁损未及时修理、绿化不到位等理由拒交费用。
(二)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财物失窃受损为由的抗辩
近年来,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财物,进而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用,甚至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纠纷日益增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为了维护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及财物不受侵害,所进行的值班、看守、巡逻等行为。通过履行上述义务,在可以预见的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防火防盗、消除安全隐患等,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业主所希望得到的安全的生活环境。诚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也不应将其保障义务进行无限放大。
(三)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服务为由的抗辩
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签署,而在部分业主投资需求购房的情况下,房屋往往长期处于空置状态。因此,部分案件中就有当事人提出其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具体合同的履行形式,可能很多是关于物业方面的合同会发生纠纷,此时小区内部的业主享有一定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必须要提供服务才需要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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