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拆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如果是确认所得房屋份额是专属,如果是分割拆迁所得款不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现在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
二、房屋拆迁合同和谁签
货币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如果是货币安置,也就是赔钱。如果是这种方式,一般都是和拆迁办签订合同,然后领取拆迁赔偿款,每个城市都有专门的拆迁办。如果是产权调换,也是拆掉房,另外赔一套新房,那么这个合同是和开发商签订(如果是拆迁办出面换一套二手房,那么还是和拆迁办签订合同)。房屋拆迁合同是对拆迁方和被拆迁房有效的。如果拆迁补偿的价钱合适,又能立马给钱,和谁签订都没有关系。如果开发商房屋拆迁不能短时期给钱的话,和政府体育局签保险些。
三、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那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了,拆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要看情况。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提起的是确认房屋的份额的这种非常常见的案件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一定是专属管辖了,但是如果是其他案件的话,比如如果是分割拆迁所得款这种案件的话,那么就不一样了,也就不是专属管辖了,这是很明确的。
一、未达成拆迁合同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处理如下: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享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实践中,大部分的拆迁安置合同都对新建安置用房的产权进行了约定。在处理双方因安置房产权发生纠纷时,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合同对新建安置用房没有产权约定的,应按拆迁时的法规处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即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享有选择权。但对已进行了作价补偿的,就不能再进行产权调换。
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张产权调换,有主张作价补偿的,可进行产权调换,对其共有人因共有产权之间的争执,可作为析产案件另案处理。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既不能作产权调换,也不能进行补偿。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当时城市规划部门认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只是做了罚款处罚,而房屋所有人又补办了有关手续的,该房则由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可以享受产权调换及补偿的待遇。对于拆除临时建筑物,如果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拆迁人依法应享有拆迁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对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能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拆迁赔偿流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所以我们知道,关于未达成拆迁合同纠纷的如何处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答案那就是被拆迁人要积极行使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按照我国目前法律的现有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被拆迁人还有相应的权利可以去选择对产权调换,其实就是说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要求作价对自己进行一定的补偿。这是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得出的结论。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