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离婚自己诉讼的步骤有哪些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从程序上来讲,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就只能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离婚诉讼中法院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最终法院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调解和好,就应当判决离婚。在实践中法院经调解无效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就判决不准离婚,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时才准予离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况是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就调解离婚。
离婚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家人的事。不仅影响了自己所有的人际关系,而且还对彼此伤害也不小,如果两个人能在一起就尽量别分开,大家一起携手共度。
一、老公不愿意和我离婚怎么办?
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时,可以用公告送达加缺席审理解决。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但不是任何人一旦找不到即可适用公告送达,我们一般要求下落不明满2年,并有相关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才可适用公告送达。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有时候男方是不同意离婚的,这样就无法签订离婚协议书。遇到这样情况女方就要走法律程序,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请法院判决离婚。如提供证据能证实双方的确感情破裂,男方不同意法院也会支持女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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