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未生效解约算违约吗?😃 正文: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吗?

2025-09-20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按实际情况,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另外,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

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前面也说到了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应该不可以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个时候如果违约金的金额比较低的话,是可以适当提高的。但是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旦高于可以要求减少。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但是,该五种情形是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故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在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应判决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违约方,虽然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下,强制履行显然是非理性的选择。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时,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是违约方在守约方要求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违约方不能据此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一般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笔者也认同第二种意见。

一般来说,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的一种承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个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不仅守约方到不得利益,而且违约方公司也将遭受巨大损失,必然会出现“双输”的局面。按照现行法律,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没有情势变更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完全予以排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违约方赔偿了守约方较高金额的损失,形成了双赢的结果。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能够找到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形时,违约方得以主张免除合同义务的履行。在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如果守约方不诉至法院,则争议的合同履行将遥遥无期,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将处于长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合同出现《民法典》第580条的情形时,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违约方必需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相对公平的做法应该是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也允许守约方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损失。这样能够使双方的利益大致平衡,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

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为代价“购得”了一个解除权,但是这样的例外情况也仅限于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当事人因违约而获得利益,违约方无解除权应该还是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违约方有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的这个问题是这样的,通常来说,作为有过错的违约方一般是没有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有时也会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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