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房地产阴阳合同指的是什么
1.我国立法中并无阴阳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
2.阴阳合同通常出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
3.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阳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阴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
4.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双方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价格,价格确定好之后就不会再有变动,即使签订了补充合同,也多是对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的变更,一般不会涉及对房价的变更。
5.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
6.对外的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
7.对内的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8.阴阳合同是一种为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存在法律风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一)“阴合同”、“阳合同”均无效的情形
1、“阴合同”,不管签订在中标之前阳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或者签订在中标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即这些情况下,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阳合同”部分条款有效的情形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根据 “最高院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我们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手续方面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一般认定经过备案的“阳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内容部分是有效的,按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等问题。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就相同工程内容另行签订的未备案的协议一般则不应予以认定。
同时根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依据“阳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并不认为是对整体“阳合同”效力的认可。
(三)“阴合同”特定条件下有效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虽然规定了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同时从“最高院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最高院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当中的阴阳合同的一方若有欺诈的行为,或者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则会失去法律效应,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并且阴阳合同有效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条件。
一、一般卖房违约为啥赔不了20%
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填平原则”,而损失并不一定是20%。在民事法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赔偿责任的数额为“填平原则”,即赔偿数额能够填补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即可。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由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方式,若没有预先约定违约金,也可以在发生违约行为后来计算违约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如何认定合同关系和违约行为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受损害方提起违约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颁布后,法律赋予受损害方在违约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有利于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如果有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还请债务或者违反了相应的合同内容,另一方则可以解除合同,索要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金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一般违约金的赔付需要根据合同当中的约定来进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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