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1.将名称修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将第一条修改为: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4.将第二条修改为: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5.将第三条修改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6.将第五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7.将第六条修改为: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8.将第七条修改为:
“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9.将第八条修改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10.将第九条修改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11.将第十条修改为: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1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15.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更好的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能让业主清楚特定房屋的规定、以及其他与业主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一、40年房产到期了怎么办
1、一般来说,房屋产权主要是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房屋所有权的使用年限是永远,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却是有使用年限的,具体要看相关的法规规定。主要包括40年产权、50年产权、70年产权等等。
2、假如是住房建设的使用土地年限假如到期了的话,将会自动续约使用年限。如果是非住房建设的使用土地年限假如到期了的话,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延续使用年限。至于这个土地上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等的产权,可以之前约定好的来安排。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那么就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3、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为之前约定好的使用年限到期的话 ,那么这个土地的使用人假如需要继续使用这个土地,那么需要在使用年限到期的前一年申请延续使用年限,除了因为社会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收回这个土地的,其他的都会允许延续使用年限。而被准许延续使用年限后,需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且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这个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里面约定好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的,那么这个土地的拥有者又没有申请延续使用年限的话或者申请了使用年限但是没有经过批准,那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国家将会无偿的收回这个土地的使用权。
5、一般国家是允许延长土地的使用年限的,申请的时间不可以超过30年。只要房屋拥有者在使用年限到期的前一年提出延续使用年限的申请,并且上交土地出让金,而且土地出让金的价格不可以低于类似土地的出让金的价格,这有点像是市面上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一样的意思。
6、国家如果收回土地或者建筑物的使用权限,一般都会对产权人进行相关补偿,有点类似于拆迁赔偿的处理方法。其实根据调查很多人其实都能够接受这一个补偿方案,因为大多数人的房子其实都住不到七十年,就已经被拆迁掉了。
7、住房建设的使用土地年限假如到期了的话,将会自动续约使用年限,这一点让各位住宅业主都非常安心。这可以解决土地使用权限和房屋产权的使用权限之间的冲突,也消除了那些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关于房屋使用年限的顾虑。也将提高房屋和土地的使用率。
二、房屋产权到期可以续吗?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土地使用产权40年到期后,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其处理方法大致如下: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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