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有哪些?
1、事由不同。申诉是对处分决定不服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所提出,是对案件的结果提出的异议;控告是指揭露个人、单位或者组织违法行使权力,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并要求惩处的行为。
2、目的不同。申诉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变更处分或者结论;控告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违规人员。
3、处理方式不同。对申诉的处理是进行复议、复查;对控告的处理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
二、公务员申诉的特点有哪些?
作为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不涉及本人权益的申诉,公务员无权提出。若其公务员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人事处理决定是公务员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回避、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和工资福利等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分为行政处分决定和非行政处分决定两种。前者是对公务员违反义务和纪律的行为作出的惩戒,后者是因其他事由对公务员作出的处理。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这只是当事人本人的主观认定;人事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确实违法或不当,还有待于受理申诉的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因此,公务员提起申诉,并不要求人事处理决定确实违法或不当,而只要公务员主观上认为其违法或不当就可以提出申诉。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申诉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公务员所在机关违法或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的申诉是国家为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事后补救制度,公务员法赋予受到处理的公务员提供表达意见,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诉与控告两者都是属于因不服判决的结果而向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但对于两者在提出时所存在的事由,以及还有目的是不同的,但不管是哪一种在提出时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 ,这样上级部门才会依法的处理。
一、民事案件一审上诉期规定是怎样的
1、《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十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五日。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同一案件法院最多可审理多少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期限
涉外民事诉讼中上诉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涉外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上述法条规定的特殊上诉期限,取决于涉外诉讼当事人的住所而不是国籍。即诉讼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有住所,即使该当事人为外国国籍,也不能适用涉外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特殊上诉期限,其上诉期限应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普通上诉期限。
并且在适用涉外民事诉讼法特殊上诉期限时,对判决和裁定不做区分,即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30日。
因此,一审上诉期规定要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他们的一审上诉时间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上诉,收到裁定书10内上诉,而刑事诉讼是在收到判决书10内上诉,收到裁定书5日内上诉,并且法院就同一案子无论用什么方式审判监督程序都只能再审一次,除非上级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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