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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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行政复议请求在什么时候提出?
1、环境污染行政复议请求在被罚后的60日内提出。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复议请求被受理后,需要在受理后的60内审结纠纷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二、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终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职的职员,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等的行政处罚。被罚者如果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处罚,或者应该受到较轻的处罚,那么就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议的请求。
(一)环境保护行政
受案范围
对全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1、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2、审理程序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决定:
〈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4〉行政复议的执行。
(三)环境保护行政
承担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的公民或法人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经过受理,审理程序及时限和行政复议的决定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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