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鉴定人出庭前准备工作如下:
(一)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温习全部内容
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技术以及工作职责内的问题了如指掌。
(二)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
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技术顾问(我国暂定名“专门知识人员”)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三)准备出庭材料
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鉴定情况。主要有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二是答辩材料。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例如: 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等),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答疑时,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当有技术顾问参与诉讼时,还应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对于疑难、复杂或已有多个鉴定结论的案件,在出庭前最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诊”,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
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原来的鉴定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一定要进行补充完善(如:形成补充鉴定书或意见书),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加以说明。如果发现原鉴定结论确实错误,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重新组织鉴定,同时将该情祝通报法庭,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鉴定或者心存侥幸以为当事人考虑不周而忽视应该做的出庭前准备工作。
(四)心理准备
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这就做到了心中有数。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出庭的鉴定人,初次出庭可能会有- -定的心理压力。对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时,鉴定人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应当鼓励其树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
鉴定人出庭一般是不需要出庭作证的,但是若是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其能够出庭作证,那么也需要做好开庭的准备。若是没有特殊的理由,也不得拒绝出庭。通常情形下,鉴定人员出庭需要的费用,由提出需要该鉴定人员出庭的人员支付。
一、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被告人是否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条旨在保护法益是亲属之间的伦理关系价值。
刑事诉讼法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明确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但法律并不剥夺直系亲属出庭作证的权利,只要证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的,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由自己进行辩护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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