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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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多少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间。
2、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三)治疗终结日
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认定超过期间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一、道交法对道路的定义是什么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非公共通行场所中的道路,如单位内专门用于单位内部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属于这里所指称的道路。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事故,公共机关交通部门接收报案的,可按交通事故处理,比如,农村田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但此时,事故中的车辆则仅限定为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什么算交通事故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一般都用在在事故中全责造成对方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机身上。否则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积极赔偿除了保险赔偿以外,交通肇事什么算是积极赔偿比如个人也掏钱的行为称为积极赔偿。例如事故中你造成了人员死亡,你负全责或者主责,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赔偿100W,你的保险额度是50W,另外的50W你个人积极掏腰包赔偿。尽快的把这100W到位,就可以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书,这样的话,法院就会从轻判处。
撞了人并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撞了人而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需应当同时满足下面的条件:1.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 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 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该违法违章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均应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如铁路、公路、街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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