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企业履行对股东的责任状况规定是什么?
企业履行对股东的责任,主要指的就是企业应当本着对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经营公司是股东能够获得分红。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其他法律规定是什么?
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和股东对企业的责任实际上是相互对应的,两者必须要认真的履行责任,才能够使公司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因此能够获得更多的分红。因此,不管是公司还是股东,都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油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实践中,分公司不能作为赤字人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即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当然,实践中,肯跟存在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去的的非金融机构的股权、从而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的情形——当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二款关于“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相关股权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尽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可以成为多数财产的权利人。比如,分公司可以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以自己跌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著作权登记并成为著作权人(实践中,也存在分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成为商标注册人、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人的情况)。对此,实务中,应与相关主管机关沟通为宜。
此外,分公司尽管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分公司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
不过,尽管分公司自身也经营管理了若干财产,但是,鉴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公司不属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如因分公司的行为需要对外承担担保责任时,分公司的交易对方可以以分公司和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和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法院也可以以职权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更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不嫩旅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法院可以裁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公司的其他财产(包括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和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反过来,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执行公司的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