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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时,公司股份分割是最复杂的问题。一旦对股份问题作出处理势必会涉及除夫妻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夫妻一方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小编在这里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要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公司股权的转让可以随意进行,但股东身份不是随便就可以取得的。由于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的变化通常要经过原有股东们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对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股东一方给予股东的配偶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的配偶给予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无人接手的,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股权分割时,既要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注重这几部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正确适用,不能只看重《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而忽视分割股权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及其他股东的影响,应避免机械运用法律,要注重当事人利益、案件涉及其他方的利益得到均衡妥善处理。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婚后的收入一般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也并非全都是共同财产,也有个人财产,我国婚后个人财产分为协商约定型和法律规定型,那么婚姻中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夫妻双方协商约定为个人的财产:
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因为我国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违法法律,那么他们约定的内容就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表明婚内的任何财产都可以是个人财产。
二、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财产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法律上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大部分人法律知识还是比较薄弱的,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掌握比较少,以上文章内容讲述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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