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区别有哪些?
(一)性质不同。
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司法保护一般则是由权利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启动的保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保护更讲求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力的统一,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三)保护措施不同。
行政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查封、扣押等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等。司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使侵权、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等,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四)后续救济机会不同。
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不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哪些?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是采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重保护,行政保护的话,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别,比如是商标权,就最好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司法保护主要是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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