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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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大家向往的幸福生活,可是不是每一段婚姻都是美满的,很多人不但走不到最后,在离婚的时候还成了冤家,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互不相让, 尤其是房屋的问题。在房屋分割完后需要缴纳税费吗?下面让我们具体的了解一下。
1、房产分割时情况:
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一些税费的界定。①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第(三)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这个文件分析,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的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夫妻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加收额外收费。
离婚时,房产的问题时非常的关键的,同时也是非常的麻烦的,它不像实际数额财产一样,除了分割的时候情况复杂,分割完之后的手续也是比较的复杂的,上面文章内容也做了具体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向来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也是容不得马虎的,在现实生活中,共同财产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分割方式当然也是不同的,比如夫妻双方在公司的投资,不像实际财产一样,可以进行较为简单的分割,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呢?
1、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由于公司法与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以上文章得到内容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进行分割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我们也知道对公司的出资分割是一件更加麻烦的事情,情况比较多,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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