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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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村房屋能否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交易。
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发布的多项《通知》和《决定》中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宅基地房)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出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都没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就宅基地房进行交易做出限制。同时通过对过往判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进行房屋流转或在争议发生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争议房屋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交易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二、房屋买受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我们都知道,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国家征收征用了农民的土地,就要对因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相应补偿。
如果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后及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那么面对征地时当然能够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最后我们来看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还能不能获得补偿。
我们在开头时也提到了,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双方很可能在进行宅基地房交易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直到政府征收土地时,卖家忽然跳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还能获得补偿吗?
如果宅基地房买受人购买房屋时在双方自愿、支付对价的前提下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那么买受人对房屋土地就享有合法权利,这种情况下仍旧可以通过与征收方协商的方式争取补偿。
但在实际案例中,征收方很有可能会为了降低或者不予补偿拒绝买受人(被征收人)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实际上的房主、被征收人)要明确,自己对所购买的宅基地房是依法享有权利的,如果仅仅通过自己的力量很难实现维权,那么就第一时间求助专业律师,千万不要因为觉得困难就放弃自己的权利。
同时,如果被征收人仅仅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征收方进行交涉,很有可能会发生房屋被偷拆、强拆的情况,令自己陷入被动。适时适当地启动一些维权法律程序,有利于为自己争取谈判的筹码,并促进征收方早日给出具有诚意的解决方案。
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了对于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应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可谓是对被征收人的一场“及时雨”。其内容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前述规定,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最高院制定此《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背后的法理在哪儿?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的原本就是土地。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也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只补偿房屋所占面积,那么其余空地、院落的补偿款到哪里去了?!可想而知,本该被征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补偿权益无疑会被拆迁方截留,成为其从拆迁过程中谋利的手段。那么,最高院所做这一《答复》,除了能够保障更多被征收人的权益,也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当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因为被征收人同样对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只对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不对被征收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补偿,实际是无偿收回当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对被征收人“空地”使用权的掠夺。
最后,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而实践中具体到某个个案,还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具体分析研判,才能得出涉案空地、院落是否适用于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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