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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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公证到哪里公证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办理公证遗嘱在2000年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中作了详细规定:
1、申请。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以及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此外遗嘱人还需提交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查。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制作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 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 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公证处对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属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二、公证遗嘱能否撤销
公证遗嘱可以撤销。
《继承法》第二十条为确定遗嘱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里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
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就公证遗嘱来看,虽然不能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但却可以通过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来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
一、哪些财产是可继承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遗产具体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为法律不可能罗列所有的财产形式,而且《继承法》立法时间较早,故第(七)项适用了兜底条款。类似车辆、证券、股权收益及股份、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一些重要的财产未具体单列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在继承遗产时须考虑到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应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偿还相应债务,然后再分割剩余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有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①遗产不应包括死者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比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②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已赠给他人的财产,以及租借他人的财产。死者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受赠人自赠与合同生效时起,即享有相应权利,因此,这部分财产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③遗产不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比如说常见的就是农民的宅基地、耕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得作为遗产处理。
④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在签订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其保险金就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因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在现在这样一个法治社会,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或者是来历不明的财产,即使可能老人在生前的时候是可以拥有,但是在去世以后,这笔财产也并不属于遗产,继承人也是无法继承这笔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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