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债务新规详解:明确责任划分保障权益📝

2025-07-19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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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对离婚前债务的新规定详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即使另一方未追认,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

离婚前债务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以下几种债务通常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而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

1. 离婚时,若双方有共同财产,则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由双方分割。

2. 若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在此情况下,双方债务清偿协议仅对内有效,不具有对外效力。

3. 若双方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双方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4. 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各自分担的部分。

公民在遇到他人举债时,若借款人已结婚,可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属于共同债务,则债务偿还期限届满后,可向任何一方提出偿还全部债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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