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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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显然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事业单位,那么当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一定的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呢?
[要旨]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件事实]
原告称,该市某社区28号楼为社区会所,归业主所有。开发商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被告程某后,被告程某又擅自将其出租给被告商丘赛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依法对租赁行为无效的,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每日274元)。
被告人程某辩称:我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不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本人将该房产租赁给被告商丘赛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是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同意]
审查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人。该组织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提起的诉讼。
意见之二: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委会于2012年8月28日经商丘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应认为,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委会商丘市社区是合格的诉讼主体。 ,故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是适当的,实体审理应当继续进行。
[评注]
经复核委员会讨论,本案同意合议庭提出第二意见,实质性审理应当继续进行。原因是:
首先,虽然《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设立、职责及相关物业法规分析,业主委员会应非法人组织,因为:
< p>1.依法设立,并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2.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相关合同并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
4。有权占有和支配公共部分的财产和共用设备。
既然我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具有其诉讼地位,两者必须统一。
二、参见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塔字第8号)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业主开展民事活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由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是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注册的。2012年8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管理局。应认定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为合格诉讼主体。 ,因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是适当的,实质性审查应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