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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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子女抚养权公证的无效性及法律依据详解
婚内子女抚养权公证,这一概念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成立。公证机构依法不会受理此类公证申请,原因在于,子女抚养权问题通常与夫妻双方的婚姻状态密切相关。只有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既然夫妻双方尚未离婚,那么所谓的“婚内子女抚养权公证”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该条款的具体内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子女抚养权问题并非仅限于婚内,而是与婚姻状态紧密相关。只有在离婚后,抚养权问题才会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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