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原因不明工伤认定受影响吗,不予认定工伤的举证责任

2025-02-23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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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职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保专家介绍,本法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现行规定有明显区别,本法规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伤亡才不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酒精具有麻痹神经中枢的作用,导致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迟钝,难以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行为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例如,某职工为了获取较高的工伤保险赔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用利器将自己扎伤,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残。

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例如,某职工因个人私事想不开,从工作场所内的塔吊上纵身跳下,当场死亡。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杀。

社保专家表示,自残或者自杀,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伤害自己,而非为工作,因此而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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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一旦应安全事故死亡的,应如何赔偿?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人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算不算工伤?

如果只是突发疾病,而没有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扩展资料

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不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是以下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

抢救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员工受伤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为工伤,但48小时之后,坚持继续实施抢救所花费用,不算在工伤赔偿之内。

48小时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超过48小时,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就不能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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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 48 小时内「死掉」,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题主你提到的这可是近某乎问答平台的榜首话题,虽然是旧闻,但热度依然不减,说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大家对工伤以及时间界定存在很大争议。

我来给大家简要的说下题中提到的这个事情,据相关新闻报道:2023年3月 ,哈尔滨某供热公司值班门卫马某,在凌晨值班过程中突发头疼,接着被送到医院抢救,几小时后被诊断为“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为了工作在外的女儿回来看父亲后一眼,马某妻子需要做出决定:48小时内拔掉氧气管,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超过48小时,很大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终妻子等到了女儿回来,共同决定拔掉氧气管,让马某临床死亡,此时距马某住院超过了61个小时。终,马某的死亡被当地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接着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

这让人们看到了法律薄情的一面,很多网友看到这件事都无法接受,但从法律层面讲,这的确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死亡的定义是“心肺死亡”,但医学技术不断发展,心肺功能即便丧失了,还是能通过呼吸机等先进的医疗设备可以维持生命,“脑死亡”的说法也就出现了,但是脑死亡只能延长死亡时间,不可恢复,目前咱们国家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把“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 。

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包括题主提到的案件,丧失心肺功能,法律宣告死亡的时间的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8小时,人社局和法院不支持工伤认定完全法律规定。

有人说,也有很多超过48小时被判定为工伤的案件,但你要知道,那些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如果法律都根据每个人的情况来随便更改,那就没有标准了,法律也就失去了该有的作用。

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中,就是这个“48小时”是工伤认定的难关卡,所以也就有很多像马某这样的案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为时间的问题,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在2023年也做过答复,大致意思是在工伤认定这个问题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现阶段国情,还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社保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所以才做出了这个规定,而对于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保渠道给予保障。

关于工伤认定中48小时这个限制,我想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足,其实本人也是这样认为的,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肯定会引发分歧和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应该也要高度重视,努力完善这项制度。

以上关于对死亡不予认定工伤的表述和对死亡不予认定工伤的表述正确的是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富华法律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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