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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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形及确认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重婚;二是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未达到法定婚龄。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限于婚姻当事人,还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婚姻无效的判定理由
《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指出,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达到法定婚龄
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呢?难道只有夫妻双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具体而言,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登记错误婚姻的救济途径
1. 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若因登记审查不严导致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应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此过程中,行政诉讼可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在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实现法律与事实的统一。
2. 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对于代领结婚证的情况,应根据受害方意愿进行撤销;对于冒领结婚证的情况,应确认无效,并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对于骗婚的情况,除认定婚姻无效并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发现无效婚姻时,应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在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的情况下,应收回结婚证,宣告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