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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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与律所同事一起前往北京海淀法院参加一个离婚纠纷案件的庭审时,在庭上,女方非常委屈地叙述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在生病住院时,自己是二十四小时精心照料,负责公公的一切生活起居事宜,而男方却不顾自己的辛苦,每天玩到半夜才归家,现在却因为有保姆负责照料父亲,不需要自己了,就提出了离婚。”之后,女方还说道,自己在婚姻关系中是没有义务赡养公公的。那么,女方的说法是否正确呢?下面我们来简单地聊一下这个话题。
按照我国社会的传统,女儿出嫁、儿子结婚,通常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叫作“改口”,也就是女方或男方对对方父母的称呼,要从原来的“叔叔阿姨”改为“爸爸妈妈”。“改口”之后,意味着原来的两家人在情感上成为一家人,男方或女方在日常生活中一下子有了两位父母。所以,很多人就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既然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改口叫公婆为爸妈,就有义务赡养男方父母,否则儿媳就属于不孝顺公婆。
但是,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成年子女”,即年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虽说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管公婆叫爸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要对公婆尽赡养义务,毕竟儿媳不是由公婆抚养长大的,老了却让儿媳承担赡养义务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说如此,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虽然儿媳对公婆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生病了,男方需要给付医疗费时,女方是有义务配合男方给付医疗费的。否则,男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所以,若夫妻一方去世,其夫妻关系已经终止,相应地,赡养扶助义务也归于终止。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儿媳还是会基于传统道德、伦理以及家庭关系,对公婆进行赡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协议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是否有效?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依据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性,属于专属义务,不可转让或免除。
所以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赡养协议为无效协议。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父母子女之间因关系恶化,而欲断绝“父子关系”,或者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情形,即不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如果双方达成上述约定,是否有效?
1、“父子关系”是由血缘关系确定的法定关系,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所以,即使双方约定断绝“父子关系”,也切断不了双方的亲子关系或血缘关系。
2、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的,因赡养义务系属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所以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事后父母主张子女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3、如果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能不能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父母如果对子女实施了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其在年迈以后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如果确实因自身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所以,法律上讲,并不是他不养你小,你就可以不养他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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